檔 案 應 用 Q & A
Q1:請問要如何申檔案應用?
A :一、以書面為之:檔案法第17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至於申請書送達方式,包括:親自持送、或郵寄通訊申請。
二、申請人請攜帶下列證件憑辦:
(一)身分證、印章(或親自簽名)。
(二)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四)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五)規費: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Q2:如何取得本所檔案應用申請書?
A :民眾可不受時間及地點限制,隨時透過網際網路進入本所網站(便民服務-表單下 載-秘書室),下載申請表申請應用檔案。
Q 3:檔案應用開放時間?
A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1:00,下午14:30~16:30,國定及例假日不開放。
Q4:民眾申請閱覽,可否攜帶助理人員共同進入閱覽場所?
A:民眾申請閱覽如需助理人員共同進入閱覽場所,應事先申請並以1人為限經核准後方得進入閱覽場所。
Q5: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是否需要費用?
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A :1.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2 小時收取新臺幣20 元;不足2 小時,以2小時計算。
2. 黑白複製影印A4 (含)尺寸以下每張2 元、A3 尺寸每張3 元。
3.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