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臺東縣政府114年8月7日府民禮字第1140181366號函示辦理。
二、 現行「臺東縣東河鄉公墓暨納骨堂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行之多年,惟因社會變遷,管理需求與殯葬服務日益複雜,現行條文部分內容已不符使用。
三、 本條例經實際執行情形後,窒礙難行之處,擬修正如下:
(一) 第十二條第三項靈位牌分為一年期及常年期,常年期收費為使用費及管理費,新增內容為每增加一位先人加收管理費。
(二) 第十三條經核准使用納骨堂骨骸(灰)櫃者,限於申請日起二個月內晉堂,逾期取消其使用權,並沒收已繳費用,修正為申請日起一年內晉堂,必要時並得延長六個月。
(三) 第十五條之三 本鄉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符合多項條件者,得〝擇優〞優惠方案辦理。
四、 修正案彙整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