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服務項目 |
應備文件 |
辦理期限 |
其他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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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低(中低)收入戶 |
(1)身心障礙手冊、外籍人士之居留證影本、入監證明、在營證明、當年度學生證正反面(須加蓋當年度當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須檢附正本)、法院判決或離婚協議書、失蹤證明等。 (2)因傷病無法工作者:最近三個月內診斷書正本(須註明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3)汽車行照〈無論年份2000cc以上、5年內2000cc以下、進口車〉 (4)2年內有不動產買賣請附契約書及資金流向相關資料 (5)如享有18%優惠存款者,檢附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載有本金及利率別之資料)。 (6)如有領取軍公教人員月退休(役)俸、月撫金、半年俸者,檢附最近一年支領金額明細或近一年存簿內頁入帳紀錄。 |
資料備齊後42天 |
應計算全家人口(以所有申請列冊人口為中心檢視)
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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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低收入戶房屋租金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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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備齊後3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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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
1.申請表。 2.父母雙方身分證及印章(郵寄者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代辦者申請人雙方及代辦者皆須攜帶) 。 3.郵局存簿封面影本(申請人其中一方或兒童) 。 4.兒童戶籍資料(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5.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 6.第2名(含)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如無提供證明文件,以資訊系統查調之戶政資料為準)。 7.其他選備文件(如:外籍配偶居留證,留職停薪證明…等)。 |
資料備齊後30日 |
※本津貼發放對象為我國籍之未滿2歲兒童,請領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2.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3.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4.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依據不同家庭類別及兒童出生排序,每名兒童每月發放金額為: 1.一般家庭(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第1名子女-3,500元 2.一般家庭(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第2名子女-4,000元 3.一般家庭(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第3名(含)以上子女-4,500元 4.中低收入戶-第1名子女-5,000元 5.中低收入戶-第2名子女-6,000元 6.中低收入戶-第3名(含)以上子女-7,000元 7.低收入戶-第1名子女-5,000元 8.低收入戶-第2名子女-6,000元 9.低收入戶-第3名(含)以上子女-7,000元 |
04 |
2至未滿5歲育兒津貼 |
1.申請表。 2.父母雙方身分證及印章(郵寄者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代辦者申請人雙方及代辦者皆須攜帶) 。 3.郵局存簿封面影本(申請人其中一方或兒童) 。 4.兒童戶籍資料(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5.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 6.第2名(含)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如無提供證明文件,以資訊系統查調之戶政資料為準)。 7.其他選備文件(如死亡證明、報案紀錄、服刑證明、重大傷病卡、醫療診斷證明、在學證明...)。 |
經審核確認符合請領資格者,政府將自受理申請之次月起,按月於每月月底前撥付育兒津貼至申請人指定帳戶(父母其中一方、監護人或幼兒) |
本津貼發放對象為實際年齡滿2歲至未滿5歲學齡的我國籍幼兒,且符合下列情形者: 1.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最近年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稅稅率均未達20%。 2.幼兒未就讀公共化幼兒園(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與特教學校。 3.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依據兒童出生排序,每名兒童每月發放金額為: 1.第1名子女-3,500元 2.第2名子女-4,000元 3.第3名(含)以上子女-4,500元 |
05 |
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
1.申請表。 2.新式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但申請人可提供所有應計算全家人口之身分證字號者免附。 3.申請人身分證(或有效期間內之居留證)及印章。 4.受補助者郵局存簿影本。 5.其他經社會局指定之文件如下: (1)十五歲以上在學者,需檢附就學證明。 (2)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3)重大傷病證明。 (4)診斷證明書需區域醫院以上開立。 (5)服刑者,檢附仍在監服刑之證明正本。 (6)失蹤者,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六個月以上失蹤人口證明。 (7)非自願性失業者,檢附非自願離職證明。 (8)在營證明或軍人身分證。 (9)其他:依實際狀況而定。 |
資料備齊後30~45日 |
本計畫生活扶助之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年滿十五歲未繼續升學者除外,或實際居住於本市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之兒童及少年,且未獲政府所提供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符合第五點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三)因父母雙亡、一方監護或一方死亡、失蹤、離婚、遭遇重大傷病或因案服刑中,以致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四)經法院判定負監護教養之人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五)非婚生子女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六)其他經社會局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前項第一款所稱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為符合本市法定中低收入資格,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父母一方非自願性失業。逾兩年者需出具持續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媒合資料。 (二)戶內兒童及少年患有重大傷病。 (三)父母一方患有重大傷病致無法工作。 受補助者之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但未提供實際居住本市之相關證明者,視為未實際居住本市。 受補助者如因疾病無法就學者檢附區域醫院以上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具有在家自學證明得以申請。受補助者於外縣(市)就讀國中、國小者,需實際設籍並居住於本市及就讀高中(職)或特殊學校需求者需設籍於本市。 |
06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
1.申請表。 2.身分證、印章。 3.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1年內頁明細。 4.委託代辦授權書及代辦人身分證影本(若非本人辦理時須檢附)。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依照申請項目,提出所需證明文件): (1)配偶死亡:死亡證明書。 |
資料備齊後30~45日 |
服務對象: 1.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2.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3.除以上兩點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者。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者。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經臺中巿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4.實際居住本市且居留證依親對象為本市市民之設籍前新住民,得不受設籍之限制。 |
07 |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
1. 申請人、代辦者之身份證(附照片)、私章。 2.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3. 養護機構入住證明。(尚未入住者暫免。) 4. 全家人口之財稅資料(含所得、納稅證明及財產資料),如未檢附或未齊全者,則由區公所逕行向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查調。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公所初審及社會局複審:30日 |
1. 如審核通過自核定日起核給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補助期間屆滿前轉至其他機構安置者,需向市府社會局重新提出申請。 2. 應計人口之計算係指本人、配偶、一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它直系血親、未滿16歲或16歲以上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日間部之兄弟姊妹(空大、進修班、在職班、夜間部等非正職生除外)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標準及金額: 1. 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 家庭平均每月收入未達2倍者,補助額度85%。 3. 家庭平均每月收入2倍以上未達3 倍者,補助額度70%。 4. 家庭平均每月收入3倍以上未達4倍者,補助額度60%。 5. 家庭平均每月收入4倍以上未達5倍者,補助額度50% 6. 家庭平均每月收入5倍以上未達6倍者,補助額度40%。 7. 家庭平均每月收入6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以上審核標準及金額依身障證明類別、年齡、身障等級而有差異,仍以補助相關要點規定及社會局核發公文為準) |
08 |
身障房屋租金補助 |
1. 申請人及同住者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或由公所查調),且需實際居住於租屋處,並限住家使用。 2. 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 租賃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及影本2份。 4. 身心障礙者本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5. 房屋稅籍證明、當年度房屋稅繳稅證明單、房屋所有權狀及建物謄本(四擇一檢附)。 6. 屋主戶口名簿影本或個案訪查表。 7. 身障者身分證印章,及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
資料備齊後1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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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
1. 申請人及代辦者之身份證(附照片)、私章。 2.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3.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備齊資料30日(不含例假日) |
申請資格: 審核標準: 1. 收入:全家人口平均收入不超過新臺幣32,710元,且全家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不得超過30,631元 (每年均會微調,依衛生福利部公告為主)。 2. 不動產:全家之土地、房屋價值不超過650萬。 3. 動產:全戶動產合計不超過1人為200萬,每增加1人增加25萬。(以上審核標準金額每年均公告微調,仍以申請當月之補助相關要點規定為準) |
10 |
急難救助 |
1. 戶口名簿影本、申領人身分證影本及相關文件。 2. 清寒證明正本、低收入戶證明正本、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以上應檢附其中一項) 3. 相關文件: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學生證影本、醫療診斷書正本、繳費收據正本、失蹤證明正本、死亡證明書正本、喪葬費用收據正本(明細需註記往生者及買受人姓名)、財產證明或財稅證明(國稅局申請)、其他(視情況通知補件)。 |
資料備齊後3至7個工作天 |
申請資格: 1. 急難事由須符合三個月內之事實(以申請當日為基準)。 2. 喪葬救助: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3. 醫療救助: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病房費、掛號費、膳食費、特殊材料費、證書費等不補助) 4. 生活救助: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它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
11 |
馬上關懷 |
▲ 罹患重傷病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 診斷證明書正本。(需治療或修養一個月以上) 3. 醫療收據正本。 4. 戶內人口財稅證明清單等三項正本。 5. 工作(在職或就業)證明。 6. 最近三個月內之重大傷病卡。(通知函,無則免) ▲ 死亡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 死亡證明書正本、殮葬收據正本。(抬頭須寫申請人名字) 3. 切結書。 4. 戶內人口財稅證明清單三項正本。 5. 如有其他保險或死亡給付不適用。 6. 工作(職業)證明。(加計用) ▲ 失業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正本。 3. 戶內人口財稅證明清單三項正本。 4. 工作(在職或就業)證明。 ▲ 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失業超過一個月以上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 一個月內三次以上求職、推薦未錄取紀錄及勞保加退保證明正本。 3. 戶內人口財稅證明清單三項正本。 4. 工作(在職或就業)證明。 |
案件受理後需由本所派員訪視而定 |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應注意事項: 1. 均須三個月內發生事實,當事人65歲以下,急難事實發生前需為工作人口,非正常就業者(臨時工、攤販等)若無法提供就業證明則需由居住地里長認定。 2. 馬上關懷須在居住地申請,未設籍本區者需檢附最近6個月內租屋契約;急難救助須在戶籍地申請。 3. 無工作能力或入獄者,不適用馬上關懷,僅適用急難救助且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 4. 有勞、農、榮保相關失業給付、喪葬給付、醫療補助等不可申請(但在申請期間的空窗期內可申請急難救助)。 5. 委託代辦附委託書。 代辦:申請人及代辦人的身分證、 印章。 |
12 |
愛心手鍊 |
1. 使用人及聯絡人之身分證影本。 2.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需為智能障礙、精神障礙、自閉症、失智症等或新制身心障礙類別為第一類且ICD診斷欄位註記【6】【10】【11】【12】【13】任一項者)、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需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生署評定合格醫院開立)、警察局走失報案紀錄影本、重大傷病卡影本及失智評估量表(CDR)(請擇一檢附)。 |
資料齊備,案件受理後,處理時間約20分即可核發愛心手鍊 |
申請對象: 設籍本市65歲以上有走失之虞老人;或設籍本市領有智能障礙、精神障礙、自閉症、或失智症身心障礙手冊者 申請程序: 1. 申請人或代辦人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後,逕至區公所辦理。 2. 公所協助填寫申請表格,詳實記錄聯絡資料並審核證明文件無誤後,直接核發愛心手鍊一副。 |
13 |
臺中市敬老愛心乘車卡 |
申請人資格及應備文件: 凡設籍臺中市,年滿65歲,或年滿55歲之原住民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即可申辦。 1. 申請人及代辦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 身障者需檢附身心障礙手冊。 3. 最近二年內二吋半身照片1張。 |
現場辦卡當場領卡,處理時程約20分鐘 |
1. 卡片遺失、毀損或其他個人因素,須重新申請補換卡,製卡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42元。 2. 照片請勿使用生活照。 |
14 |
中低老人生活津貼 |
1.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及印章。 2.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3. 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最近一年內頁影本乙份。 4. 16歲以上之在學學生,須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蓋當年度註冊章)。 5. 若有身心障礙者請附殘障手冊正反面影本或重大傷病卡影本。 6. 應計人口如領有榮民就養金,請附半年俸證明或相關資料。 7. 應計人口如有領取軍公教人員月退休(役)俸、月撫金、半年俸者,檢附最近一年支領金額明細或近一年存簿內頁入帳紀錄。 8. 應計人口享有18%優惠存款者,請自行檢附臺灣銀行存摺。 |
資料備齊後30~45個工作天(含查調財稅資料) |
應計算人口: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無工作能力之孫、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審查標準: 1. 全家人口平均薪資不超過新臺幣30,631元(依衛生福利部公告)。 2. 不動產:全家之土地、房屋價值不超過750萬。 3. 動產:全戶動產合計不超過1人為250萬,每增加1人增加25萬。 4. 申請戶之戶內人口要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且最近一年住在國內的時間需超過183天。 |
其他社會福利項目請逕上臺中市政府社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