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
2.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
3.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折合新臺幣300元),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
4.逾期不繳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5.經被列為失蹤人口者,由警政單位協尋,不作罰鍰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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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處置為何?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08
- 發布日期: 2017-10-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神岡區公所‧民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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