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促進原住民族就業及增進原住民族福利服務事項~~
一、計畫申請對象:
(一) 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
1、各級立案之原住民族機構、法人或團體(需提出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
2、非原住民族團體者,須為非營利組織,組織設立目的為社會福利服務、就業促進或職
業訓練等事項。
(二) 營利事業單位:
應符合《營利事業單位申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規範》。
二、申請額度(每單位限申請1案):100萬元(民間團體及營利事業單位)。
三、計畫申請作業及期間:
(一)採中央原民會線上系統(https://pwl.cip.gov.tw)提出申請。
(二)即日起至115年5月27日。
※計畫相關問題可洽中央原民會委託之專管中心:(02)8786-1001分機666張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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