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修正後之舊案變更或終止申請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止,為落實「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該辦法 114年8月18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之獎勵造林案件且有意願變更為6年獎勵造林或終止造林者,須於115年12月31日 向受理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請有關造林人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