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修正後之舊案變更或終止申請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止,為落實「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該辦法 114年8月18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之獎勵造林案件且有意願變更為6年獎勵造林或終止造林者,須於115年12月31日 向受理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請有關造林人配合辦理。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修正後之舊案變更或終止申請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止
- 市府分類: 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7-16
- 發布日期: 2026-07-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神岡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
- 點閱次數: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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